鸦片战争后,按照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的条约,中国变更税则,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这就造成了中国关税自主权的逐步丧失。1931年,经与英、美、法、日等12国屡次谈判,南京政府重新制定了《国定进口税则》,税率由最低5%至最高50%,共12级。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海关处于分散状态,没有税则,税率也不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定税则开始提上议事日程。鉴于制定关税税则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意义重大,海关总署提请政务院协调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组成关税税则委员会。
1950年1月,政务院批准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姚依林为主任委员,丁贵堂为副主任委员,委员则分别来自财政部和重工业部等经济管理部门。关税税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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