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吏行酒令图
肖定沛在《党史博览》上撰文披露,翻阅清乾隆二十六年版四川《江油县志》,发现县官和县吏工资收入差距特别大,县吏工资收入十分微薄。
据《江油县志》记载,那时县级政府中被称作官的,仅有知县、巡检、典史、教谕和训导等四五人(大多数县未设巡检司)。县衙分设快、皂、壮“三班”和吏、户、礼、兵、刑、工等部门,加上巡检司、典史署和教谕、训导署“四大班子”,共有衙役77名。除8名“民壮”(重体力劳动者)和6名弓兵(技术兵)每人年薪8两外,其余每人每年仅有6两。当时江油县米价应在每石1.5两左右,县吏们一年6两银工资仅能买到4石大米,约1200斤,难以养家糊口。
所以,县吏们除6两银子的年薪外,还有工作中的“规费”收入。这“规费”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定额标准,是一种按“潜规则”收取的“灰色收入”.
清光绪二十三年川北地区潼川知府把过去实行了200多年的“差规”公开化、合法化、数字化,制订出《三台县书差规费条规十八则》。
粗略统计,仅民、刑案件每件各个环节收费至少17两银子。江油县照此大大降低了的标准收费,每年办案200件计收费可达3400两,再加上契税、公证、下乡检查等其他收费,估计有五六千两之多。
这大笔收入,从《江油县志》看,未纳入省、中央财政预决算上缴,三分之一用作办公杂费,余下约4000两作为77名衙役工资补贴,每人再分配五六十两是可能的。按当时中等生活水平每人每年需银10两计,一名县吏一年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6两工资加上县财政补贴五六十两,供养五六口人是没有问题的。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