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社会正义"意义下的"社会"或"社会的"这个术语的普遍使用,还会完全遮蔽个人独立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力量(即真正的社会)与国家刻意组织起来的东西之间的本质区别。一如我们所知,个人自由的理想乃是现代社会形成之时得到普遍认可的那些道德行为规则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规则,因为正是个人自由力量的培育才真正有助益于逐渐形成而非刻意创制的社会,而且还有助益于进一步强化社会过程中的各种创造性力量。但是,那些根据所谓"社会正义"标准行事的人以不断升级的方式猛烈抨击的却正是这种个人自由的理想,并且代之以一种人为建构且由理性控制的社会理想。
于是,在"社会正义"意义下的"社会观"的支配下,人们所经验到的便是从有助益于社会到要求完全控制社会的转变,亦即从要求国家从属于自由的社会力量到要求各种社会力量从属于国家的转变。因此,从一个方面来看,如果我们承认人的智识足以把一种先行确定的模式强加给社会,又如果我们认为人的理性足以垄断人的创造性努力(因而只承认那些可以预见的结果),那么社会本身作为一种创造性力量也就不可能再发挥什么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