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家之弊:强调绝对服从 异议者“尽诛”

时间:2012-12-24 10:18来源:《中西法律传统》 作者:陈弘毅 点击: 载入中...

压制议论

 

为了把法的权威绝对化和为法的实施提供最大的保证,法家主张压制民间关于法律的议论,这便是所谓“法而不议”。


《管子》说:“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者也”,因此主张“(对法令)作议者尽诛”。


《商君书》说:“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由此可见,法家的“以法治国”完全是由上而下的,统治者一声令下,人民便须绝对服从,像机械人一般,连议论的空间也不准存在。

 

文化专政

 

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基本上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文化专制政策,不容许有与国家法律规范有抵触的道德、思想、文化、价值和观念的存在。用现代的话语来说,这是一种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


慎到说:“士不得背法而有名。”《商君书》说:“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韩非子》指出:“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因此要“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使“有重罚者必有恶名”。


韩非还提倡“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历史证明,法家这种以国法为唯一是非标准的、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思想、知识和文化的价值的态度是十分危险的。对于后来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暴行,法家思想实在难辞其咎。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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