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资料图)
朱熹的社仓,则显然具有NGO的性质,其运作保持独立于官方权力系统之外,地方官员只在放贷及还贷时应邀前往监督,对社仓的业务并不能干预。
中国的历史演进隐含着一条虽时有起伏、但总体保持向上的自由线索,体现在社会发育的层面上,秦汉之后,传统社会的自组织与自治能力,都可以说呈现出越来越发达的趋势,到了宋代,在士绅群体的倡立与组织下,民间结社更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其中包括在一代大儒朱熹手里完善起来的“社仓结保”之法。
宋儒设置社仓的初衷是,他们认为当时的官方救济如常平仓不尽可靠,士绅应当担起造福乡里之责,建立民间的自我救济体系,这样,乡人在遇到凶岁饥荒时也就不必全依赖于有司。
朱熹制订了一套完备的社仓结保制度,大体上是这么运作的:由地方政府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大米作为贷本,“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社仓每年在青黄不接的五月份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年息20%),借米的人户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等收到的息米达到本米的十倍之数时,社仓将贷本还给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户,此后只用息米维持借贷敛散,不再收息,只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弥补仓米的损耗。
在朱子的规划中,社仓由地方士绅组织并管理;人户是否参加结保也采取自愿原则,“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强制、摊派的意思。不过,人户“入保”有资格审查:“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也就是说,有财力的人家不能申请社仓的救济。有的社仓还规定,“细民无田者不得预也”,将放贷对象限定在具备一定还贷能力之人的范围内。这是出于保障仓本安全的考虑。
朱熹的社仓,则显然具有NGO的性质,其运作保持独立于官方权力系统之外,地方官员只在放贷及还贷时应邀前往监督,对社仓的业务并不能干预。朱熹相信,只要“官司不得抑勒,则(社仓)亦不至骚扰”。
淳熙八年(1181年),朱熹上奏朝廷,建议在全国推行社仓之法。宋孝宗采纳了朱熹之议,下诏推广社仓,四五十年下来,朱子社仓已“落落布天下”。然而,社仓在获得官府青睐的过程中,随着国家权力的介入越来越深,这一NGO也慢慢变质,最后居然成了“领以县官,主以案吏”的官办机构。
朱熹的再传弟子王柏说得好:朱子社仓的放贷还贷,由地方的士绅耆老“公共措置”,州县官“不须干预抑勒”。这项原则,应为社仓推行者“所当共守也”。一千年前,理当如此;一千年后,亦是理当如此。(作者系历史学者,摘自新京报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