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
《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若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编后语:
看完唐朝的“冷漠罪”,不由想起近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320国道路口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撞倒一名老人后犹豫再三,最终选择了逃逸。事发前后,周围不停地有机动车辆经过,但没有人停下来阻止肇事司机离开,也没有人救助老人。对于他们的冷漠,除了道德上的谴责,法律还要袖手旁观到何时?希望能给我们有所启示和感悟。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