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谩骂恐吓均属家暴对孩子实施家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时间:2016-03-01 08:0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反家庭暴力法》今起实施,本报特邀省高院专家解读


  殴打谩骂恐吓均属家暴 对孩子实施家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大西北网3月1日讯    据最高法2014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受害人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问题。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兰州晨报就该法的具体内容,邀请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妇女维权合议庭审判长史莉做了相关解读。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行为属家暴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中是如何界定家庭暴力的?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史莉:家庭暴力之所以如此长久在我国存在,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此前家庭暴力在我国不是违法行为,甚至在观念上是鼓励的行为。很多父母认为管教孩子的最好方法就是严厉的教育甚至体罚;丈夫打妻子,大家会认为这是家务事,在我省有些偏远落后的农村甚至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法不入家门”,只要你没犯罪,法几乎是不介入的。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这是造成家暴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该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内容。


  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反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史莉:该法在总则中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则。这些原则也是反家暴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原则。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一原则告诉我们反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表明了国家反家暴的态度,同时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现有的法律规范侧重于事后惩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强调以预防为主,用了一章七个条款讲家庭暴力的预防。这也是对总则第四条中各个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落实。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要从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角度出发,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特别是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当事人若面临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在事前预防暴力发生,又有哪些具体规定?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史莉:该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针对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方法。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个独立的案由,是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的,对于违反该保护令的犯罪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规定来处理。”这一规定很好地把反家暴法和刑法衔接了起来。


  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中是否有给予对受害人实施的救助规定?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史莉:《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和家庭纠纷的调解,强制报告义务,公安告诫制度等更为有利的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强制报告义务也是该法的亮点之一。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三个条款结合起来,构成了特别保护措施的完整体系,更有利于执行。


  公安告诫制度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即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对于父母等监护人实施家暴严重伤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情况,法律还特别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制度。不论是孩子、残疾人等的近亲属还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和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是否适用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史莉: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则。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所以说,《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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