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向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行政诉讼法》修改意见稿。
该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最具意义的一条修改意见是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表述改为“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专家称部分法院行政诉讼难立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说,现在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不敢立案,甚至不给予裁定,即便立案能不能公正依法审判也让法院为难。
姜明安说,“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不受任何干涉,如果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都可以对法院审判权进行干涉,除了社会团体,其他任何政党、组织都可以对法院审判权进行干涉,就不叫“独立行使审判权”。
姜明安说,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所受干涉多是某些不依法行政的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通过地方党委及其政法机关直接或间接影响司法机关实施的。
开除辞退公务员应纳入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法》修改意见稿建议,删除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服提起诉讼的禁止性规定,并将行政机关开除公职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同时还可以在受理范围中增加“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等一些禁止性规定。
建议稿解释说,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已成为行政权滥用的重要形式,应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惩戒、任免决定一概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已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对公务员的开除、辞退决定对公务员合法权益影响深远,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至于现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北大版修改意见稿也建议说,将其修改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予受理,因为“除不宜司法审查的、予以明确排除的事项外,法律没必要规定必须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事项”。
全国人大去年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多次参与全国人大(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组织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专家座谈会,他们希望递交一份修改建议稿,能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