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体检时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本计划着考入事业编制的广州男子阿明(化名)被单位要求“离岗休息”。
阿明是广州某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眼看劳动合同快要到期,单位很可能以此为由不再续签,阿明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工作。
6月12日,这起在广东尚属首例的艾滋病患者就业歧视案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澎湃新闻获悉,阿明的工作单位辩称,阿明的岗位属于食品检验工作,工作环境对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故该单位对阿明作出离岗休息的决定符合食品检验相关工作规范及要求。
本案未当庭作出裁决。
感染艾滋被要求“离岗休息”
27岁的阿明入职已有3年多,负责食品检验工作。“工作成绩一直还不错。”阿明说。
2015年10月,他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招录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考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在随后的体检中,他被查出“HIV抗体阳性”。单位以此为由,要求他从2015年12月21日起“离岗休息”。
阿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离岗休息”不知要休息到何时,而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很可能以此为由不再续,阿明感到了失业的危险。
“我与单位沟通过多次,告诉他们HIV病毒只会经由特定的渠道传播。”阿明告诉澎湃新闻,学习过各类医学资料后,他认为自己可以继续胜任原来的工作,但与单位数次协商无果。
今年4月28日,阿明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恢复自己的原岗位工作。
单位要求患者证明不具有传染性
阿明多次向单位提出,艾滋病有特定的传播渠道,一般工作情况下不会传染。但他的工作单位在答辩中指出,阿明不具备复岗条件。
该单位认为,阿明的日常工作为各类食品的检验、检测,检测对象为直接面向大众销售和食用的产品,且检测工具多为玻璃器皿。为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无危害性、公信力以及防范职业感染风险,该岗位对员工的身体健康状态比一般岗位要求更为严格。
此外,该单位还指出,《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对患有艾滋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应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据此,该单位要求阿明提供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的材料。由于阿明始终未提交该证明材料,只是口头要求继续工作,故认为其不具备复岗条件,请求仲裁院驳回阿明的仲裁请求。
“艾滋病确实是一种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但只有通过特定的渠道才能传播。”阿明的代理律师邱恒榆说,在没有特定渠道的一般情况下,艾滋病不会传染给他人,但不能以此否认其具有传染性,该单位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一要求不合理。
邱恒榆认为,制定于1991年的《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配套实施规定,而2004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已经将必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限定于鼠疫和霍乱,并不包含艾滋病。该实施办法第18条的规定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应作为单位将阿明拒之门外的法律依据。
“普通的工作、生活接触并不会导致艾滋病毒的传播。”邱恒榆还说,《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阿明单位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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